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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保眷屬喪葬津貼申請事項
公教人員眷屬死亡有哪些補助?
公教人員父母、配偶及子女死亡時,可依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」附表八「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」、「公教人員保險法」等規定,申請喪葬補助及眷屬喪葬津貼兩種,並請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。
一、喪葬補助:父母、配偶,以事實發生時當月薪俸額5個月為補助標準;子女,以事實發生時當月薪俸額3個月為補助標準。
二、眷屬喪葬津貼:父母及配偶,給與3個月;子女:1.年滿12歲,未滿25歲者,給與2個月。2.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12歲者,給與1個月。
以上各項補助細節請洽人事處給與科。
公教人員父母、配偶及子女死亡時,可依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」附表八「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」、「公教人員保險法」等規定,申請喪葬補助及眷屬喪葬津貼兩種,並請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。
一、喪葬補助:父母、配偶,以事實發生時當月薪俸額5個月為補助標準;子女,以事實發生時當月薪俸額3個月為補助標準。
二、眷屬喪葬津貼:父母及配偶,給與3個月;子女:1.年滿12歲,未滿25歲者,給與2個月。2.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12歲者,給與1個月。
以上各項補助細節請洽人事處給與科。